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城投集团建设项目施工、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守法、信用意识,加强工程管理,提高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承接工程项目建设的所有施工、监理企业。
第三条 履约考核评价工作实行评分制。
第四条 履约考核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定级和动态评价定级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定期评价定级每年四次,于每年的每季度末(3/6/9/12月底)对施工、监理企业每季度的信用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定级。
动态评价定级是指对施工、监理企业在从业过程中符合直接定为D级标准(企业信用最低等级)的信用履约行为随时进行评价定级。
第五条 集团公司项目建设部在集团相关部室和建设公司的配合下负责实施对施工、监理企业的履约考核评价工作;集团公司监察审计安全部负责对履约考核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每季度的考核结果在集团公司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并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市城管委和市国资委等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 本办法的考核结果将作为施工、监理企业参与集团公司工程招投标、标化工地评定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定期评价定级的方式与内容
第七条 施工企业履约考核定期评价定级实行项目建设部日常抽查评价和项目负责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日常抽查评价:项目建设部每天不间断开展抽查,评价内容详见附表1。
(二)项目负责人评价:项目负责人每月对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进行综合评判,评价内容详见附表2。
第八条 监理企业履约考核定期评价定级实行监理企业项目综合评价和项目负责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监理企业项目综合评价:根据施工企业项目评价得分、项目负责人评价得分以及项目额外加分进行综合评价。
(二)项目负责人评价:项目负责人每月对监理企业的履约行为进行综合评判,评价内容详见附表3。
第三章 履约考核额外加分
第九条 对施工、监理企业以下行为予以在项目综合评价里加分:
(一)企业所承建的城投集团项目获得国家级(鲁班奖或园林绿化工程金奖)、浙江省级(钱江杯)、金华市级(双龙杯)、义乌市级(商城杯)工程质量奖项的,分别加10分、6分、3分、2分。
(二)企业所承建的城投集团项目获得浙江省级、金华市级、义乌市级工程安全文明奖项的,分别加4分、2分、1分。
(三)企业所承建的城投集团项目被市住建局认定为标杆工地,并成功举办全市范围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观摩会的,每次加2分。
(四)企业所承建的城投集团项目在集团范围内组织的检查、评比、考核中受到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分。
(五)项目额外加分按该企业所承建的城投集团项目在投标截止前所获得的最高荣誉奖项的对应得分进行计分。同时,企业需在获得相关荣誉后一个月内将证明材料(正式文件)上报集团项目建设部审查,逾期不再受理。
(六)同一项目额外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第四章 企业季度综合得分计算方法
第十条 施工企业季度综合得分计算方法:
(一)施工企业项目得分= Σ项目日常抽查评价得分/抽查次数*50%+Σ项目负责人月评价得分/评价月数*50%+项目额外加分。详见附表4。
(二)施工企业季度综合得分=Σ施工企业项目得分/项目个数。详见附表5。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季度综合得分计算方法:
(一)监理企业项目得分= 施工企业项目得分*50%+Σ项目负责人月评价得分/评价月数*50%+项目额外加分。详见附表6。
(二)监理企业季度综合得分=Σ监理企业项目得分/项目个数。详见附表7。
第五章 履约考核评价定级
第十二条 根据施工、监理企业季度综合得分确定企业信用A、B、C、D四个等级,具体标准确定如下:
(一)A级:综合得分在90分及以上,信用优秀;
(二)B级:综合得分在80分及以上不足90分,信用良好。若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初次参与集团项目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暂定为B级;
(三)C级:综合得分在60分及以上不足80分,信用合格。若有不良信用记录且初次参与集团项目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视其严重程度暂定为C级或D级;
(四)D级:综合得分不足60分,信用不及格。
第六章 动态评价定级
第十三条 动态评价定级主要考核依据:
(一)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施工、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
(二)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集团在建项目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等;
(三)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集团在建项目发生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和法律纠纷案件;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关于集团在建项目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项目建设公司日常工程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六)集团项目建设部下发的工作简报;
(七)集团监察审计部出具的关于集团在建项目受到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八)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的标准:
(一)在投标过程中,经查证存在围标、串通投标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二)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的、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三)无故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四)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恶劣的;
(五)未按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或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的,或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或选用不合格材料,引起群众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七)工程保修期间发生了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经集团多次催促修理而一再拖延的。
第七章 差别化管理及奖惩
第十五条 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对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实施市场与现场联动。
(一)对于A级企业,在集团公司各类评比表彰时予以优先推荐,实施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优先考虑集团公司小型工程直接或邀请发包。
(二)对于B级企业,实施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三)对于C级企业,实施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四)对于D级企业,实施强化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将企业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并暂停在集团公司平台招标范围内承接业务,暂停时间另行规定。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对履约考核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集团公司监察审计安全部提出书面申诉。监察审计安全部应认真、及时受理,对所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应责令项目建设部重新考核评价,并提交最终意见,监察审计安全部审查无误后直接发布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部应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履约考核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保护条款,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在集团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公司应建立和完善项目负责人对企业实施履约考评的管控措施,压实项目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强化廉政建设,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监察审计安全部应结合日常督查工作,对项目建设部和项目负责人的履约考核工作和企业的履约行为进行不定期的专项督查、通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履约考核工作中的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向监察审计安全部或集团公司领导进行投诉、举报。监察审计安全部应认真受理,及时查处,对于查证属实的,应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项目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